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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时间:2013-11-06 15:57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苏工价〔2013〕8 号
 

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省住建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1、部网打印申请表一式三份,每张均需个人签名、单位盖章;
2、其中一份申请表后附所需材料(复印件),原件需携带以核对,另两张为单独表格无需附材料;
3、照片只需1张,背后用圆珠笔写好姓名、单位;
4、无造价员证书则需提供岗位证明由所在单位加盖公章,无需详细业绩资料;
5、书面资料一律用订书机装订,不装订、用票夹或其他方式装订一律不予受理;
6、书面资料受理时间为5月6日至10日,各县市(含昆山)注册人员书面资料均报送市造价处(苏州市十全街933号303),网上资料不提交一概不予受理书面资料。
      7、注册费用80元每人。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3年4月27日
 
苏建函注册〔2013〕20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目前,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已陆续发放。为做好2013 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请各有关单位和人员,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第150号部令”)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的规定和要求,办理2013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凡通过2012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且无“第150号部令”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均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办理程序及要求
1、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第150号部令”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应通过“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www.ccost.com)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系统”) 进行网上申报。网上信息应准确、完整,提供的相应扫描件应清楚、可辨认。确定部系统信息填写无误后,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并加盖聘用单位公章。同时还须通过“江苏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系统”)申报初始注册流程(申报须知详见附件1)。
2、初始注册网上数据上传后,将书面申请材料交至聘用单位所属省辖市造价管理机构。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材料要求详见附件2)。
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注册条件、书面申请材料中原件及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核验(证书类原件核验后及时退还),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印章,同时在省系统中核对信息并上报。将《注册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按受理号顺序单独装袋)、申请人照片(按受理号顺序编号装袋)、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含申请表和封面,封面样式详见附件3)、2013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核验一览表(文件格式为EXCEL,表格样式详见附件6)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4、省级注册初审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的名单、审核意见汇总后,连同网上申报数据统一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时间安排
1、2013年4月24日—5月4日,申请人进行网上初始注册申报和书面申请材料上报;
2、2013年5月5日—5月15日,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上报资料进行核验汇总,于5月20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
四、其他有关事项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2000〕839号)规定,注册收费标准为50元/人,执业印章费为30元/人。
联系人:朱丽娜,025-51868919。报送地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执业资格注册窗口(南京市鼓楼区草场门大街88号江苏建设大厦2楼)。各市造价管理机构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请在省系统首页“联系方式”中查询。
 
附件:
1、初始注册网上申报须知
2、初始注册书面申请材料要求
3、2013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材料封面
4、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5、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6、2013年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核验一览表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三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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